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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料組 - 輔導室公告 | 2025-10-09 | 點閱數: 33

說明:

一、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特質及不同類科所需教學模式有其差異,為維護本市特殊教育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訂定本市學校教評會審查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殊教育班教師之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基本資格及條件:

1、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2、依本市教師甄選進用之正式合格教師應符合當年度甄選簡章轉任年限、公費生應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

3、近 3 學年度,每年應參加 6 小時以上之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4、取得合格初階鑑定評估人員證書,且轉任後 1 年內協助提報鑑定安置所需之評量施測工作至少 3 件個案。

5、接受 IEP 研習 3 小時。

(二)辦理程序:

1、欲轉任教師需檢具上開資格、條件相關文件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於控管應管控教師員額數後,函報本局核算該校特殊教育班教師員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獲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3、學校應組成轉任審查小組辦理資格審查、並比照本市教師甄選方式進行口試、試教(口試時間至少 10 分鐘、試教時間至少 15 分鐘),及實作撰寫 IEP 計畫,確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所需之教學專業及班級經營能力。前開審查小組以 3 人為原則,外聘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具轉任教育階段別或該類科教學專業者擔任。

4、轉任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應提送學校教評會審查確認後,將教評會決議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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