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各機關自訂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請各單位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1 月 11 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1907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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