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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體衛組長 - 訓導處公告 | 2023-05-30 | 點閱數: 202

主旨:轉知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2 月 20 日召開「學校運動傷害防制後續推動事宜研商會議」會議決議涉及學校配合辦理事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112 年 5 月 22 日南市體競字第 112066575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研商會議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層面:
1、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以下稱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體育課程之實施,應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加強學校校護與體育老師的橫向聯繫,學生健康檢查如發現有特殊疾病(如心臟、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等)者,應通報體育老師知悉。
2、體育課應教導學生落實暖身運動,做好過冷或過熱時運動的準備。遇氣溫、天雨地溼或空氣品質不佳等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評估減少或停止實施戶外體育課程,並充分運用室內場地,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

3、該署已委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規劃不同層級教師增能課程(含教學中強化學生運動傷害防護、教師指導學生運動安全及照護之知能課程),並朝向數位化辦理,將課程內容公開於網站,屆時請教師參訓。
(二)管理層面:
1、建議學校下課時間能做好各運動設施之使用人數控管,區分特定設施不同年級之使用時段,避免因人數過多或不同年級活動方式不同所造成的碰撞。
2、依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請督導所屬學校強化與落實學校運動設施之安全管理。
3、依體育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 1.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2.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3.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三)通報層面
1、學校於知悉運動傷害事件後,應於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所定時效內進行「校安即時通」通報,並於通報後 2 週內完成 「運動傷害問卷」填報 。
2、學校於校安通報時應慎選事件之分類選項,避免因誤填造成統計資料產生偏差。
三、檢附當日會議報告簡報「學校運動、遊戲傷害之問題成因與策進作為」1 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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