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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公告 | 2016-11-27 | 點閱數: 362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11 月 11 日新北教中字第 1052152642 號函辦理。
二、有關非應屆畢(結)業學生服務學習時數採計,除上開採計時間外,亦得選擇國中在學期間前 5 學期選 3 學期進行採計。
三、轉入基北區就讀學生(含歸國學生及外派子女),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需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認證。
四、跨就學區學生(含歸國學生及外派子女),如因申請變更就學區需繳交「戶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 106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須於 10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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