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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組 - 輔導室公告 | 2020-03-13 | 點閱數: 310

說明:

一、本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服務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未聘僱看護()

()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二、相關申請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至本局網站(http://sab.tainan.gov.tw/ 下載,如欲申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請至本局網站(http://sab.tainan.gov.tw/ ,點選身心障礙者福利-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下載「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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